(2017年10月25日國家林業局第45號令)?
第一條 為了規范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辦法。
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林業局實施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實施。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承辦機構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報請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
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考慮擬受委托機關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擬受委托機關的意見。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以國家林業局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以下內容:
?。ㄒ唬┦芪袡C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ǘ┪袑嵤┬姓S可的具體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
?。ㄈ﹪伊謽I局的地址、聯系方式。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受委托機關簽訂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書面協議。
國家林業局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受委托機關應當以國家林業局的名義,實施受委托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
受委托機關不得將國家林業局委托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第八條 受委托機關應當在書面協議委托的權限范圍內,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受委托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許可文書,頒發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專用印章;頒發的行政許可證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
受委托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決定,公眾有權依法查閱。
第九條 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實施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仍向國家林業局提交申請材料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告知其具體的受委托機關。
第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予以經費支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并依法對受委托機關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林業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國家林業局和受委托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公眾有權依法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受委托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決定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
受委托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匯總情況,應當于次年1月15日前報國家林業局。
第十二條 在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期限屆滿前6個月,國家林業局應當根據委托實施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委托。繼續委托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和原受委托機關重新簽訂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書面協議;不再繼續委托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在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期限內需要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委托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和受委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受委托林業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發布的《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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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