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3-565232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 | 成文日期: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林規〔2023〕7號 |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10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桂林規〔2023〕7號
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財政局,區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自治區林業局、財政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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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林業局 ??????????????????財政廳
???????????????????????????????2023年11月27日? ?
? ?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
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70號)精神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國家公園及其他自然保護地、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等保護、森林保護修復、生態護林員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林業局共同管理。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林業局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自治區林業局負責相關規劃編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共同指導、推動和監督各地開展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工作以及做好預算績效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
各市縣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項目組織實施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各市縣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護修復支出內容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實施期限執行),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家公園支出用于國家公園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創建和運行管理、協調發展、保護科研和科普宣教、國際合作和社會參與。
(二)其他自然保護地支出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濕地保護修復補助等。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重要生態系統、重點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結合主要保護對象及其棲息地現狀,對受損的棲息地開展生態修復治理;開展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維護;開展生態網絡感知系統設備購置及運行維護;開展必要的綜合科學考察、監測、巡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于資金下達15個工作日內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林業局審批。實施單位按照批復后的方案組織實施。自治區直屬自然保護區由自治區林業局組織項目驗收,其他自然保護區由所在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濕地保護修復補助用于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下同)、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與恢復、濕地生態保護補償。
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用于在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重要生態系統、重點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結合主要保護對象及其棲息地現狀,對受損的棲息地開展生態修復治理,維護生物多樣性,逐步恢復生態功能;開展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維護;開展必要的專項調查、監測、巡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濕地植被恢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和拆除圍網等建設,增加濕地面積。
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是用于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要濕地因濕地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護造成的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給予的補償,及因保護濕地而開展的生態修復和環境整治等的支出,提高濕地及周邊社區群眾對濕地、候鳥保護的意識。
濕地保護修復補助項目支出實施單位應當于資金下達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項目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林業局審批。實施單位按照批復后的方案組織實施,并由自治區林業局組織項目驗收。
(三)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等保護支出用于國家重點野生植物、重點古樹名木保護,以及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補償,以及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危害防控和補償。
(四)森林保護修復支出用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天然林保護修復中長期規劃(以下簡稱天然林規劃)確定的國有森林資源保護修復,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和國有林保護修復補助。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主要是天保工程區外天然林停伐補助,用于停止國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正常運轉、職工基本生活等相關支出。
國有林保護修復補助包括國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護補助和國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國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業性采伐后安排的國有天然商品林管護支出,用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管護天然商品林的管護勞務補助、管護設施設備購建等。國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用于國有國家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支出,用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管護勞務補助、管護設施設備購建等。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管理層級與承擔天然商品林停伐和公益林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簽訂停伐協議和管護合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對上年度與本部門簽訂天然商品林停伐協議和公益林管護合同的國有單位履行停伐協議和管護合同情況的檢查。并根據上一年度檢查結果擬定當年補助對象名單、管護面積、檢查結果、補助金額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各地根據天然商品林停伐協議和公益林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或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撥付補助。
(五)生態護林員支出用于脫貧地區脫貧人口受聘開展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復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八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專家評審等方式)相結合分配。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取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林業草原保護恢復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國家公園創建、相關改革或試點可以采取定額補助。
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績效(到人到戶的資金分配不應用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節。對國家公園、森林保護修復等重點支出,可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加大調節力度。
第九條?國家公園支出中,對已設立的國家公園按照依規納入中央財政林業草原項目儲備庫的年度支出需求、國家公園面積、重點物種保護需要及難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10%、10%、10%,可結合財力狀況適當調節,其中納入國家公園支出的森林保護修復補償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外同類資金測算分配方法;對經批準啟動國家公園創建的國家公園候選區采取定額補助,具體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創建數量等確定,對同一個國家公園創建定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條?其他自然保護地支出和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等保護支出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包括專家評審等方式)相結合的辦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15%、15%,可結合財力狀況適當調節。
采取項目法(專家評審等方式)分配的,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按相關管理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按照國有天然商品林有林地保有量(權重100%)作為分配依據。
國有林保護修復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10元。財政部與國家林草局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標準執行。
天然林規劃出臺后,森林保護修復支出分配和計算方法如有變化,按天然林規劃規定的資金分配方法執行。
第十二條?生態護林員支出資金分配主要考慮鞏固脫貧攻堅成效,延續以前年度測算結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嚴格落實生態護林員公告公示制度,對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分配結果、補助標準予以公告,通過“一卡通”系統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分配過程中,結合各市縣工作任務和實際,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脫貧地區傾斜。森林保護修復支出資金使用應確定優先順序,確保按規定兜牢國有林業單位職工基本民生底線。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分配給33個國定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以及自治區財政廳等12部門《關于印發自治區繼續支持脫貧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財農〔2021〕57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五條?自治區林業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及時完整規范做好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項目儲備,負責項目的組織、審核、匯總入庫。
第十六條?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區林業局和自治區財政廳報送本地下一年度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任務計劃。各地報送的任務計劃應包含設區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區)明細,由設區市匯總。報送任務計劃時,應當同步報送相應資源面積、人員數量等基本情況,對與上年相比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佐證材料。自治區林業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報送廣西下一年度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任務計劃,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十七條?對于提前下達的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林業局按規定及時編入自治區本級預算或提前下達到市、縣(市、區),年中下達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林業局在30日內將資金分解下達到市、縣(市、區)及自治區本級單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十八條?在自治區財政廳分配下達資金或批復部門預算30日內,自治區林業局下達任務計劃。?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國家公園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是指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在自治區及以下行政區域內并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二十一條?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林業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指標要求,研究設定當年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目標,編制本地區績效目標申報表,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市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績效目標,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林業局。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林業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報送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林業局在財政部預算資金下達后30日內分解下達區域績效目標。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林業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各市縣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林業局審核匯總各市縣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按時向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報送材料。
第二十六條?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
(三)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預算下達、資金撥付文件,當年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林業局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各市縣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報送整改情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于納入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范圍的部分,區域績效目標對應的指標按被整合資金額度調減。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廣西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進行監管。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林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自治區本級單位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執行本實施辦法,相關支出列入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
第三十六條 各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參照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林業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林業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林規〔2021〕4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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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
附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 | |||||
( ??年度) | |||||
資金名稱 |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 | ||||
中央主管部門 |
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
省級財政部門 |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 | ||
市級財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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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林草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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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年度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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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
支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能力建設和濕地保護修復,提高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能力,開展林草系統管理的古樹名木搶救復壯,生物多樣性明顯增加;天然林資源從恢復性增長進一步向提高質量轉變,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由穩步復蘇向進一步和諧發展轉變,確保林區和諧穩定;加強生態護林員選聘和管理,相關任務經檢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資金使用規范。國家公園支出績效目標另報。 | ||||
績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值 | |
產出指標 |
數量指標 |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能力提升項目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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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與恢復項目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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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濕地生態保護補償補助的濕地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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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數保護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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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管護面積(萬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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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修復面積(萬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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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系統管理的古樹和名木開展搶救復壯數量(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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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生態護林員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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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標 |
天然喬木林蓄積量增長情況 |
持續增長 | |||
林草系統管理的古樹和名木開展搶救復壯合格率(%) |
≥90 | ||||
國有林修復合格率(%) |
≥90 | ||||
時效指標 |
生態護林員補助兌現率(%) |
≥90 | |||
國有林保護修復當期任務完成率 |
≥90 | ||||
效益指標 |
生態效益指標 |
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
得到有效保護 | ||
森林、濕地、荒漠生態系統生態效益發揮 |
明顯 | ||||
社會效益指標 |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能力 |
明顯提升 | |||
可持續影響指標 |
持續發揮生態作用 |
明顯 | |||
滿意度 |
服務對象 |
林區職工和周邊群眾滿意度(%)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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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地圖 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云景路21號 電話:0771-2266213 郵編:530000
主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