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修訂)政策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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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和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23〕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近幾年法律法規變化,以及2018年機構改革以來林業部門新增的執法領域行政處罰事項,有必要盡快對我局2017年制定的《廣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修訂。
二、《裁量基準》涉及哪些林業執法領域?
《裁量基準》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或行政處罰對應的違法行為)由原來的66項增加到109項,涉及的林業執法領域包括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類執法13項、野生動植物保護類執法23項、自然保護地管理類執法5項、森林草原防火類執法15項、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類執法3項、林草種苗管理類執法36項、草原資源管理類執法9項、其他生態文明保護類執法5項。
三、《裁量基準》與《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的關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等條款規定了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這些屬于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屬于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對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在《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準幅度內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裁量基準》內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該如何處理?
《裁量基準》內的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規范涉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工作的意見》(桂林發〔2022〕20 號)規定,及時通報犯罪線索或移送公安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五、司法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予立案、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是否還能作出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內的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裁量基準》的規定執行。
六、如在具體個案中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出現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時如何處理?
如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出現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顯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或者認為本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逐級報請自治區林業局批準后可調整適用。
七、《裁量基準》何時開始實施?
《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廣西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桂林辦規字〔2017〕19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印發廣西實施新<森林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桂林規發〔2021〕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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