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林業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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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促進嚴格規范公正執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效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西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提質增效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廳發〔2023〕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自治區林業局制定了《廣西林業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現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題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問題二:什么是林業“首違不罰”和“輕微不罰”?
答:林業“首違不罰”是指林業行政管理當事人初次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輕微不罰”是指林業行政管理當事人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林業行政處罰。
問題三:林業“首違不罰”和“輕微不罰”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答:適用“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首次發生林業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
適用“輕微不罰”必須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
問題四:《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首違不罰”和“輕微不罰”分別是什么?
答:《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首違不罰”的違法事項是:1.單位和個人違法進行營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2.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輕微不罰”的違法事項是: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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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